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执他1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991664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伯益上东城服务中心B区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647627188。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发,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和园人力资源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9572999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发、***、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该院存在回避事由,不宜行使执行管辖权,并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规定,本案不宜由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需要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由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