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354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杭州富阳龙泰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马鞍山村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41011542。
法定代表人:祝文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龙泰拆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定被告违法;2.请求恢复原状;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在目睹原告房屋面临暴力强拆,开着重型机械设备追随警车开道进村。十时许,在二百多人现场众目睽睽之下将原告祖宅房屋北墙和西北墙角处首先砸出两个大窟窿。被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践踏国家法律,侵犯公民合法财产,致使原告无家可归,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要求确定违法,诉请不明。被告主体不明确。提交的起诉状内容不规范,诉讼请求和案由部分书写混乱,经多次释明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国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高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