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9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淮南市敏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901534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淮南市敏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南市敏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敏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5490010591×××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96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