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淮南市敏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90153408。
法定代表人:李敏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南市敏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敏青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敏青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敏青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敏青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敏青公司,其无正当理由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敏青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敏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青发出限制消费令。6、本院通过安徽省公安机关临时布控,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敏青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青的下落。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17451元,执行费4662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且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审判员 蔡兆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森
书记员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