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景银、淮南市宝来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6366号
原告:王景银,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正,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宝来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经济开发区低碳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FCXXX4。
法定代表人:杨其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业园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04924682N。
法定代表人:商云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景银与被告淮南市宝来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王景银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景银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6366号
原告:王景银,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正,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宝来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经济开发区低碳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FCXXX4。
法定代表人:杨其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业园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04924682N。
法定代表人:商云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景银与被告淮南市宝来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王景银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景银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