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州区***现代城居民自治委员会老区楼委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兴茂现代城。
负责人:冉启成,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被告万州区***现代城居民自治委员会老区楼委会总楼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中,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敬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一支路0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95332787D。
法定代表人:黄敬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圣澜,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顺路489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615028XU。
法定代表人:易良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中,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州区***现代城居民自治委员会老区楼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敬洋机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1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州区***现代城居民自治委员会老区楼委会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州区***现代城居民自治委员会老区楼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州区***现代城居民自治委员会老区楼委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上诉人万州区***现代城居民自治委员会老区楼委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李学文
审 判 员 何 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学文
书 记 员 易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