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宏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长联村iv>
法定代表人:周军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iv>
法定代表人:严志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三新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钱志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国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皓月路**万和国际中心****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炳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波,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宏扬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绿恒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中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国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张福军
审判员 郭杭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