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83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雷新爱。
被执行人: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文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爱奇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共120939.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存款45455.51元,已被本院扣划,并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存款45455.51元,已被本院扣划,并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83执1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审 判 员 李润新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