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3执恢14号
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吉林省旭隆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旭隆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旭隆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将案款150000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案款本金、利息、***行金并同意结案。执行费5764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旭隆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至此,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吉2403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