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

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1民初1190号 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水头村雀仔山**。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鹿泉市。 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