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1民初1190号
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水头村雀仔山**。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鹿泉市。
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清联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