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01财保5号
申请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17层13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超越无限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西路北侧汇景花园海典阁22A。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1层。
负责人:***。
申请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超越无限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户名:深圳市超越无限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100********上的资金674544.88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51000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超越无限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户名:深圳市超越无限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100********上的资金674544.88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893元,由申请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烈斯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
2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录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