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02民初2602号
原告: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C座17层17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3317A。
法定代表人:张亦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江鹏,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席元,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汕尾市恒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品清湖1号六街22号1-2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11DB67R。
法定代表人:彭勇。
被告二:深圳市建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U846M。
法定代表人:彭勇。
原告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汕尾市恒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深圳市建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辅斌
人民陪审员 胡佳权
人民陪审员 唐宇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林宝存
书 记 员 陈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