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627-631号
原告: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C座17层17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3317A。
法定代表人:张亦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岑,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08803N。
法定代表人:朱礼仁。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被告: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新河路71号之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6902U。
法定代表人:叶亮。
原告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系列案按原告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鲍忠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