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桥头社区桥荣路106号100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0979F。
法定代表人周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C座17层17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331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运输费540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7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7800元,前述执行款扣缴执行费7800元后,剩余案款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23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23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