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9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盟***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盟***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上述被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2021年8月17日,申请人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795.5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随后,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24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795.58元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200795.58元为限。
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华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粤0306执保644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的冻结。上述解封限额为人民币200795.5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