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玖玖贸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玖玖贸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703号

原告:新疆玖玖贸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588号路锦家园10-3-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一路四小区2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玖玖贸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玖玖贸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玖玖贸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玖玖贸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玖玖贸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吴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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