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分利五金建材批发部与湖北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524民初54号
原告:一分利五金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西藏山南琼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李双喜,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山南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湖北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翟龙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合江县,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一分利五金建材批发部诉被告湖北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分利五金建材批发部以与被告***、被告湖北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自愿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分利五金建材批发部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分利五金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2元,减半收取555.01元,由原告一分利五金建材批发部承担。
审 判 长 解 松 娟
人民陪审员 强巴旦达
人民陪审员 崔赤旦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