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杰租赁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
法定代表人:翟龙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租赁部,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经营者:胡**,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上诉人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部、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20)藏02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上诉人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次仁琼拉
审 判 员 次仁卓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明玛普赤
书 记 员 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