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02民初149号
原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藏族,现住甘肃省迭部县。
被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新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翟龙生。
原告***与被告湖北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再次催缴仍未交费或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扎西次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赤列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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