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86号
申请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93498488M。
法定代表人:王东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被申请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科技大道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JPP475。
法定代表人:吴薏。
申请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905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