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丰线缆有限公司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恢395号
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启,男,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10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12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12月23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国征
审判员  田子岂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