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丰线缆有限公司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河北海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4882号
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沙河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腾,执行董事。
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与河北海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丰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由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