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1477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引华,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而胜。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
第三人:张颜展,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新川路******。
原告**诉被告周引华、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张颜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的起诉。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崔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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