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1477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富航路******。
法定代表人:张而胜。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iv>
法定代表人:张丽。
原告**与被告***、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37,199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937,19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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