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1执235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好时光大厦1幢703、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664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静堂里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5248265W。
法定代表人: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1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44025元及利息、诉讼费6130元。因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3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440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现双方协商以85.6万元结算,余款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此款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25.6万元。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如有任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按原判决未履行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执行费1105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可在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江苏高通矿山工程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灏天建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