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民终189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9号2单元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程现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河南省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3号楼12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朝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宝鼎公司诉称的“已经向宏方公司已经支付的502300元”的该款项是否支付及向谁支付,其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