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2民初3110号
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3号楼12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1382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062520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公明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九天商务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23345M。
法定代表人:XX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