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与***、方金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3号楼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
被告方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金委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再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