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50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3号楼12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明路23号院4号楼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7208.4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存款、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在其注册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下落;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扣划,于2019年5月30日将3722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六、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8月1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37222元。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