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民终4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丙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丙有之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丙有叔叔。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丙有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祖萌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