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802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楼3号楼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豫08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工程款1814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