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688号
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3号楼12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高,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18元,由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原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