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君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光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君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514号
原告:新疆光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努尔买买提·艾则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地力江·买买提阿不拉,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君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林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新疆光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君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光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光盛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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