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3222民初1243号
原告:王志彬,男,1981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告:新疆君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志彬与被告新疆君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志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志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