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01号二六0厂院内科技活动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万达中心11幢604-607号。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是河北省××桥东区,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也在河北省××桥东区,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岚

二0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