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11民初1795号之一
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凌,系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
被告:广州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爱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志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