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649号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XXXX。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1066号塘山广场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38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7元,减半收取计2073.5元,由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瑛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