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273号之二
申请人: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239239255。
法定代表人:刘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塘山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38779M。
法定代表人:杨祖薇,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赣0124民初2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298.55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并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298.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潇辉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