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恒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1066号塘山广场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38779M。
法定代表人:杨祖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恒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38号汇龙铭都西雅图国际会馆3栋1081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225008929。
法定代表人:熊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恒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2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属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春芳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彭 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