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恒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1066号塘山广场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38779M。
法定代表人:杨祖薇,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恒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汇龙铭都西雅图国际会馆3栋1801室(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225008929。
法定代表人:熊振华,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恒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民初11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工程并不在东湖区行政区域内。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为昌九大道快速路改造二期工程(云溪花园-陆院段、云溪花园-前胡立交段、枫生高速段),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不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祝春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