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273号之一
原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239239255。
法定代表人:刘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塘山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38779M。
法定代表人:杨祖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减半收取2302元,保全费1621元,合计人民币3923元,由原告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潇辉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