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104号
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胡元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江西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薇,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原名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刘赣,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敏,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下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28元,减半收取14214元,由原告江西华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崔艳群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龚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