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3民初1703号
原告山东阳森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阳森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森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阳森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山东阳森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扬宇
审 判 员 袁雪峰
人民陪审员 刘允良
书 记 员 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