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277号
原告:青岛润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明关路(原滨海四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中建锦绣广场1号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84651268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润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2022年8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润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