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4404号之一
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中建锦绣广场1号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84651268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对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88430元(案号:(2021)鲁0116执562号)。
二、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