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蓝海二期B座10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北辛路上海通盛花园A区西302、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中建锦绣广场1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80元,减半收取248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