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蓝海二期B座10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北辛路上海通盛花园A区西302、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中建锦绣广场1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80元,减半收取248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