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中建锦绣广场1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6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7179元,违约金8896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041.13元,以上合计77116.1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711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彭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