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469号之一
原告:南昌启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农场区华东国际工业博览城6-7号楼0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Y1JM60。
法定代表人:万龙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春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5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7117075J。
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金平,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598606。
法定代表人:何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昌启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春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金平、***、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南昌启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启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启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9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2696.5元,由南昌启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庆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洪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