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27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春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莲塘中大道4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地址余干县。
法定代表人章辉光。
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江西省春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江西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干民一初字135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西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春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款2123000.0元,承担执行费2363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1127执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