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干民一初字第1352号
原告江西省春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4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章辉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省春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初我们双方就被告开发建设的“久亿龙庭”项目达成劳务用工意向。随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2月17日,分两次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给了被告,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后因双方合作未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保证金,被告承诺返还并出具《承若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6月15日前、7月15日前分两次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归还原告,每次归还15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承若书》的约定付款,仅于2015年6月16日归还了90万元,剩余210万元履约保证金至今未还。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追讨欠款,但被告毫无还款诚意。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2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其主体资格。
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章霞光是被告的股东。
3、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凭证两张,证明原告分两次转给被告300万元。
4、2015年2月17日由被告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300万元履约保证金。
5、《承诺书》、《催款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归还该履约保证金,且在2015年6月16日已归还了90万元,至今尚欠210万元未归还。
被告辩称,原告支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给被告是事实,已归还给原告90万元也是事实。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我们不认可,原告支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给被告是用于承建被告公司的二期工程,后因原告没有诚意承建该工程,造成被告公司重新发包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延误了(久亿龙庭)被告工程的建设时间,我公司对被告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主要是认为不应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了承建被告公司的(久亿龙庭)建设工程,于2015年2月16日和2015年2月17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分二次共支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给被告。后双方因承建工程事宜合作未成,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3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5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6月15日和2015年7月15日前,每次归还原告150万元,但被告只在2015年6月16日归还原告90万元,剩余210万元履约保证金至今未还。原告多向被告追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2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以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收取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此后双方合作未成又没有发生其他经济往来。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且造成了损失,故被告收取原告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没有合法依据。况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6月15日和2015年7月15日分二次全部归还,并在2015年6月16日已归还原告9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的21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该履约保证金在被告承诺后演变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支付利息。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只是对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的确定,承诺书不能改变履约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久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省春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